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如何界定

2017-09-08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关于劳务派遣 “同工同酬”问题,在实践中亦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从事相同的工作,那么二者就应当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是相对的,由于劳动者因各自经历、资历、技能等各不相同,所获报酬不可能绝对一致。用工单位应当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的非派遣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对于上述两点观点,笔者赞同第二种。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劳务派遣机构,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与传统用工方式下的 “劳动者——用人单位”一对一直线型法律关系不同,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形成三角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是指雇佣被派遣劳动者,并使其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者;用工单位,是根据与劳务派遣单位的约定,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是受劳务派遣单位雇佣,并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务派遣的对象。